网站首页 | 建材商机 | 价格行情 | 招商代理 | 招标投标 | 建材市场 | 装修频道 | 行业动态 | 企业黄页 | 展会中心 | 节能建材 | 人才招聘 | 工程案例 | 环保除尘 | 论文资料 | 天津房产 | 知识问答 | 建材论坛 | 建材商城 |
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,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。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”,即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。为确保这类招标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,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招标这道关口。如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,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。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招标人是否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审查。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;不符合条件的,要求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。
[设置自动访问天津建材网] [将天津建材网加到收藏夹][与天津建材网合作]
©2005-2008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证:津ICP备06002688号